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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Municipal & Highway Engineer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SMHE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从事本市市政、公路项目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和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的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业务的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行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组织行业评优、合作交流、产品推介,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的推介活动等。
(二)研究探讨市政公路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等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方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市政公路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本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
(六)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比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结合市政公路行业的改革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关系。
(十)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
(三)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
第三章 会 员 |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全部是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会长、副会长年龄可延长到70周岁;
(四) 秘书长是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根据需要,提出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动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会员大会通过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